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于2024年6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独立董事3人,实到独立董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余兴喜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
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7月16日。除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
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
之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7月16日。除上述延长授权有效期外,其他授权范围和内容保持不变。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3、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的授
权期限即将届满,而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仍在持续推进中,延长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的授权期限,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工作的高效、有序、顺利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延长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余兴喜郑志刚李勇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