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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www.guantao.com 100032 China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5650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作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024年6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14:00,在北京朝
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作宝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4年7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93070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90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289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7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894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9%;反对1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82%;反对1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894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9%;反对1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82%;反对1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1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48%。
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65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45%。
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进行表决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议案1及议案2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王欣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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