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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2 00:00 查看全文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

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100.00%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

公司合计100.00%的股权。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确保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

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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