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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6 00:00 查看全文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五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

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进行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交流内容;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如有);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公司应设置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

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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