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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73号
致: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4年9月2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10月10日上午10: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
省珠海市科技二路23号远光智能产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0473288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6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94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4422588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491名,持有贵公司股份8246522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8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其中,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6455711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4%;反对1221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199379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044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73%;反对1221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9%;弃权199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364748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45%;反对1031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39%;弃权20435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948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469%;反对1031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53%;弃权204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273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魏天慧林晓春______________
黄沫荻______________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