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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3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以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2月8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经全体独立董事推举,会议由独立董事赵敏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独立董事4人,实际参与表决独立董事4人。会议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上述议案进行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且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上述议案进行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2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2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4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16名激励对象授予7366.32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敏周纪昌徐荣桥金迎春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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