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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关于广东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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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250号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广东建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等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1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广东建工董事会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广东建工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上刊登了《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2本次会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45在广东省广

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建工大楼11楼会议室召开,由广东建工董事长张育民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经核查,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广东建工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均为

2024年1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东建工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640146707股,占广东建工总股本的70.32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1人,代表股份10101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91%。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还有广东建工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3(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573人,代表股份数23899875股,占广东建工总股本的

0.636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3人,代表股份23899875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366%。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广东建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广东粤水电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购买人银行按揭提供阶段性担

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58812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5%;反对4543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弃权69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300股);占出席本次

4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76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51%;反对4543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14%;弃权69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35%。

2.关于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60350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3%;反对3445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3%;弃权250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0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303%;反对3445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37%;弃权250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0%。

3.关于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6188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7%;反对1717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6%;弃权6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43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788%;反对1717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019%;弃权6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93%。

4.关于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

5表决情况:同意2646650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470%;反对16709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2%;弃权68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05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375%;反对16709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441%;弃权68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王学琛李博

2024年11月15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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