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拟选举的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
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不得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要求。
2、公司本次拟选举的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明或已作出相应承诺。
综上,我们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衡先生、李彧先生、夏光先生、刘宇锋先生、林子尧先生、宋亚莉女士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于梅女士、胡云华先生、赵唯
女士的任职资格表示认可,并同意将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