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29号
致: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由2024年8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楼301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珠公路海尾路段44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
194564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04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4名,代表公司股份809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向关联方顺德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黄冠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9331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5%;
反对2668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弃权5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988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14%;反对266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1%;弃权5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2、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53487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223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235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2%;反对223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2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51199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2%;反对251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弃权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5119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8%;反对2518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弃权
2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51183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4%;反对251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弃权
4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52978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71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弃权4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229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魏天慧林婕刘宇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