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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2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

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京74民初605号】,北京金融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原告兴宝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用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

告公司、第三人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兴宝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用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21-22层

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6号科技园工业大厦C588

第三人: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肖森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

G座401室12-21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兴宝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回款97922273.4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以95491358.4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65%)计算;以242091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45%)计算。

截至2025年2月7日,请求金额暂计105461278.75元(其中逾期利息

7539005.3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28日,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洲电子公司”)与第三人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中融汇金公司”)签署了《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下称“《保理合同》”)约定在保理期内(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中融汇金公司以1.5亿元受让同洲电子1.88亿元的应收账款。根据《保理合同》约定,对于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同洲电子公司在收到应收账款回款后应及时通知中融汇金公司,并将回款支付至中融汇金公司账户。中融汇金公司向同洲电子支付了保理融资款1.5亿元,受让同洲电子公司

1.88亿元应收账款债权。

2015年12月29日,原告与中融汇金公司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华融信托2015信托第421号-贷第1号)由原告向中融汇金公司提供贷款本金共计

人民币155000000.00元。

2016年6月21日,原告、中融汇金公司、同洲电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了《关于华融·中融汇金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之三方协议》(合同编号为:华

融信托2015信托第421号-三方第1号,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保理合同》项下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款后,同洲电子公司应当将相应回款直接支付至原告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用于偿还中融汇金公司对原告的欠款。

上述协议签署后,中融汇金公司未能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利息等;被告同洲电子公司在收到应收账款回款后亦未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支付至原告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

2023年4月28日,同洲电子公司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函中确认同洲电

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隐蔽型保理应收账款回款95491358.45元均应支付至原告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根据被告同洲电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同洲电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金额为97922273.45元。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同洲电子公司按照《三方协议》支付上述回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向同洲电子主张逾期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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