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4-11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4)粤03民终11253号】,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深圳龙岗区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2023年1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深圳市
灏峰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龙岗区法院的判决,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95元(已由上诉人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预交117780元、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583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