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4-111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
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024年9月2日,公司收到增持计划主体发来的《告知函》,获悉增持计划
主体于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30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069369股,增持股份比例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0817%(增持股份比例于2024年8月30日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增持计划主体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0%增加至占公司总股本的11.0817%,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由鑫堂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住所熊波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吴一萍、吴莉萍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权益变动时间 2024年 8月 28日-2024 年 8月 30 日股票简称 *ST 同洲 股票代码 002052变动类型
(可多增加减少□一致行动人有无□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股份种类(A 股、B股增持股数(万股)增持比例(%)
等)
A 股 806.9369 1.0817
合计806.93691.0817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其他□(请注明)
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股东投资款□(可多选)
其他□(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份性质占总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股数(万股)
(%)(%)
由鑫堂1427.21601.91331697.52432.2756
熊波876.81501.17541172.02361.5712
吴一萍2900.41183.88823034.75184.0683
吴莉萍2255.15033.02322362.23033.1667
合计持有股份7459.593110.00008266.530011.081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459.593110.00008266.530011.0817
有限售条件股份————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是否□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增持计划主体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划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是□否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是□否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是□否□不适用购的情形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
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是□否□不适用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