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4-118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计划
实施完毕暨实施结果公告
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增持计划主体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010.11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163%,累计增持股数已超过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数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其中,股东由鑫堂累计增持3000.0243万股,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累计增持1100.0936万股,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合计累计增持910万股,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2024年9月9日,公司收到增持计划主体出具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主体为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股东由
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478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329%。
2、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6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具体增持计划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增持计划主体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010.11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163%,累计增持股数已超过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数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其中,股东由鑫堂累计增持3000.0243万股,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累计增持1100.0936万股,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合计累计增持910万股,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增持计划主体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本次增持计划前持有股份截至2024年9月9日持有股份增持主体姓名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由鑫堂50.00000.0670%3050.02434.0887%
熊波71.93000.0964%1172.02361.5712%
吴一萍2670.61183.5801%3072.75184.1192%
吴莉萍2155.35032.8894%2663.21033.5702%
合计持有股份4947.89216.6329%9958.010013.3493%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时间为2024年9月9日。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出具的《告知函》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