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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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
5月24日下午14:30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
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2024年5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宁波诗兰姆47.5%股权和海外诗兰姆相关股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以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宁波诗兰姆47.5%股权和海外诗兰姆相关股权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周晓峰先生提交的《关于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周晓峰先生提议将《关于现金收购宁波诗兰姆47.5%股权和海外诗兰姆相关股权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周晓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867.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3%,其提出增加2023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提案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43971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89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5343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81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2930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3%;反对383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4%;弃
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6050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3%;反对383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7%;弃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1%。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2939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3%;反对293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4%;弃
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6950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0%;反对293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0%;弃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1%。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2939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3%;反对293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4%;弃
权14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6950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0%;反对293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0%;弃权14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7%。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293985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3%;反对28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
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7005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05%;反对28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1%。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29418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1%;反对232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9%;弃
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720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1%;反对232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2%;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
6.审议通过《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9398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3%;反对342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700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03%;反对342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9280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0%;反对396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8%;弃
权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5824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48%;反对396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0%;弃权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650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2%;反对383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7%;弃
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650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2%;反对383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7%;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93481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8%;反对37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3%;弃
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650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2%;反对37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
10.审议通过《关于拟增持或出售“富奥股份”并授权董事长实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862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41%;反对869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
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164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68%;反对869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0%;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11.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宁波诗兰姆47.5%股权和海外诗兰姆相关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825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95%;反对1217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80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25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95%;反对1217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78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杨海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于凌
2023年5月24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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