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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1 00:00 查看全文

南京港 --%

证券代码:002040证券简称:南京港公告编号:2024-047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11468045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

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该案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视本案可能发生的二审审理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南京港”)与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石化”或“盐城国投公司”)、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泰”或“上海融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指令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7(一)2021年3月,国投石化对本公司向盐城中院提起(2021)苏

09民初222号、(2021)苏09民初223号两案诉讼,两案合计涉案金额

114680450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10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2021-

010)。两案的相关诉讼信息如下:

1.(2021)苏09民初222号案项下的具体信息: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投石化

被告:上海融泰

被告:本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融泰、本公司签订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

*请求判决被告上海融泰、本公司赔偿原告货款60347500元以及

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请求判决被告本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泰对(2)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3)事实与理由原告国投石化诉称其于2019年5月13日与被告上海融泰在盐城签

订《买卖合同》,确定买方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数量为11950吨燃料油,总金额为60347500元。同日,又与本公司、上海融泰签订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原告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本公司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赔偿损失

7的责任。

2.(2021)苏09民初223号案项下的具体信息: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投石化

被告:上海融泰

被告:本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上海融泰、本公司签订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

*请求判决被告上海融泰、本公司赔偿原告货款54332950元以及

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请求判决被告本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2)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3)事实与理由原告国投石化诉称其于2019年5月20日与被告上海融泰在盐城签

订《买卖合同》,确定买方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数量为10759吨燃料油,总金额为54332950元。同日,又与本公司、上海融泰签订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原告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本公司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经近两年的审理,盐城中院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

(2021)苏09民初2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1)苏09民初

2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述两案国投石化的起诉,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

7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三)2022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03民初5875号、587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等文件,国投石化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同样的证据材料再次起诉本公司。公司于2022年12月17日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2022-054)。

(四)2023年1月18日、3月21日,(2022)苏0903民初5875

号、5876号两案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两次开庭审理。2023年11月13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将(2022)苏0903民初

5876号案并入(2022)苏0903民初5875号案中审理。2023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58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国投石化的起诉,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2022)苏0903民初5875

号民事裁定相关内容如下:

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20日国投石化与上

海融泰签订买卖合同两份,约定国投石化向上海融泰购买燃料油,交货地点南京港,以货权转移方式交货。两份买卖合同标的物燃料油22709吨,货款金额11468.045万元。于签订上述买卖合同同日,上海融泰、国投石化、南京港三方签订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协议约定上海融泰将存放于南京港燃料油所有权转让给国投石化,自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签订之时起,该批货物所有权属于国投石化,凭国投石化指示提货。签订上述买卖合同后,国投石化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21日向上海融泰支付货款合计11468.045万元。国投石化于2020年8月25日

7向南京港发函,要求提货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上海融泰明知其在南京港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买卖合同;南京港及其市场部经理程余华亦明知上海融泰在其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上海融泰、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所有权转移协议。上海融泰、南京港及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国投石化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26981元,退还国投石化。

(五)因该案并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司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2月2日,公司收到盐城中院的通知,公司针对(2022)苏0903民初5875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已被盐城中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9民终950号,并移送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公司于2024年2月6日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上诉状的相关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本公司

被上诉人:国投石化

7被上诉人:上海融泰

2.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2)苏0903民初5875号民事裁定,同时依法认定:南京港从未明知上海融泰在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上海融泰、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所有权转移协议;南京港没有故意采取虚

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

3.事实与理由

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的“本院审理查明”部分表述的“上海融泰、国投石化、南京港三方签订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以及“本院认为”部分表述的“南京港及其市场部经理程余华亦明知上海融泰在其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上海融泰、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所有权转移协议。上海融泰、南京港及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是完全错误的,南京港根本没有明知上海融泰在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上海融泰、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所有权转移协议;南京港也从来没有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因此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裁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也是完全错误的,在之前国投石化以相同事实、理由在盐城中院起诉的(2021)苏09民初222号和(2021)苏09民初223号两案项下,盐城中院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认定案件有涉及经济犯罪之嫌,据此裁定驳回国投石化的起诉,之后在2022年11月4日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关于7.18合同诈骗案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为“我局办理的7.18合同诈骗案,因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撤销此案。”这一情况充分说明对于案涉

7事实涉及的刑事案件,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经通过充分的侦查后决定撤销此案,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完全错误。

(六)2024年2月29日,公司收到盐城中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09民终950号,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盐城中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09民终950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就其在本案审理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向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进行移送后,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于2024年1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认为无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后,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收到该院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后已经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认为无犯罪事实,故本案依法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58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7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诉讼进展情况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4)苏0903民初3405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盐城国投公司先与恒邦石化签订合作协议,再由盐城国投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当日盐城国投公司再与恒邦石化签订销售合同,最终实现盐城国投公司的利润回报,该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名为合作实为借贷,而本案中上海融泰公司与盐城国投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实际系整个合作过程中的具体环节,亦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现盐城国投公司坚持按照买卖合同主张有关货款损失等于法无据。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进展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鉴于本判决为驳回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该案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视本案可能发生的二审审理情况而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903民初3405号。

7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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