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君泽君建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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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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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书洋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北京市君释君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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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
JunZeJun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已根据《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利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
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
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1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年9:15-9:25,9:30-11:30、下年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15:00.现场
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鹅桐园一号楼北京
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
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负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下
年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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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
0项目JunZeJun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3,647,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316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687人,代表公司股份12,608,268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2273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0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6,255,3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440%.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2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2、《关于补选张家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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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
JunZeJun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负责:
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察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同意402,408,954股(含网络投票)、弃权734,750股(含网络投票)
反对3,111,6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99.053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审议《关于补选张家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后
意402,244,826股(含网络投票)、弃权716,75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3,293,728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0128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2月12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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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
JunZeJu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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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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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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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波赵6
黄度买
黄凌寒
2024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