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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

议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6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信息。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9:30在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213号久联华厦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文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3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人,代表股份236354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4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

21046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95%。

3、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4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8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00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4%;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187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1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3%;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187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1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3%;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187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1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3%;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8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00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4%;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7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210006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4%;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00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4%;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0043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9%;反对13497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96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70%;反对1349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8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210005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9%;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00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9%;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81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00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9%;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9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2363187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1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3%;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187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1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3%;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2350148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4%;反对133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072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369%;反对1339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10、11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上述第6、8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全部关联股东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保久安防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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