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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36证券简称:联创电子公告编号:2024—111

债券代码:128101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

3-1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曾吉勇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31人,代表股份16606328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7243%。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48292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0416%;

2、网络投票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23人,代表股份17771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82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24人,代表股份70912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14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166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54%;反对2365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6%;

弃权531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1%。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01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45%;反对2365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60%;弃权531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二: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联创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048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37%;反对7446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42%;

2弃权568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2%。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897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977%;反对7446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11%;弃权568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方世扬、谌文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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