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零二四年八月)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本部、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性”的原则,以“防控风险、增加价值、改善运营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受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数不应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
应具备诚信正直、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和精神;认同企业价值观;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专
业知识、职业经验、实践技能和其他能力;在沟通协调、调查取证、分析判断、文字表达等
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或潜力。具体要求包括:
(一)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及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二)必须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四)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被审计单位资料;
(五)不得故意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操守的活动,不做任何有违诚信原则的事情;
(六)不得协助被审计单位或人员隐瞒虚报有关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七)审计人员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廉洁协议》。
第七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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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审计应积极安排
审计人员参与多种形式培训,使其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
第三章审计部职责
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负责制定公司审计业务规划,推进审计业务标准化建设,制订公司审计相关制度。
第十条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三条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审计部权限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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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根据需要,检查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现场勘察相关资产,调取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文档资料等,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证,被询证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后予以暂时封存;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部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
第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本单位利益和违反法规或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审计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审计部可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管理改进、节支增效建议,以及提出处理违反法规或公司制度行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阻挠、妨碍审计监察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部可提议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
使其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的因素时,审计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如:与被审单位的人员存在利害冲突或利益关系、离开被审岗位未满一年等。
第五章审计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公司审计的独立性,审计部不得代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职能,及开展其他与审计职能不相容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年度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业务相关的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管理层需求,拟
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小组:审计项目实行审计小组负责制,可由公司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也可邀请公司相关单位、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联合专项审计组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必要时也可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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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前,审计小组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研,编
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目标、范围、实施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分别报公司审计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九条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应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以用询问、检查、观察、盘点、函证、重新计算、重
新执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结束审计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可在指定时间内向公司审计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二条后续审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项目归档:项目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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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审计部可视情节轻重,提出
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的建议意见,报请审计委员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该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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