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八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活动
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现金、股权、经评估的实物
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投资决策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层,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会通过《总裁工作细则》、公司核心业务授权
权限等文件规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决定。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若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九条在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
向总裁、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计算标准、审
计及评估、累积计算原则、决策权限、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具体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公司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为对外投资的责任单位。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
3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
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二)项目立项后,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根据实际需求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四章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
意见及建议,重点关注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投资过程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尽快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
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
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
4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投资处置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
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或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
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确保各项资产和债权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
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定期或根据董事会要求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
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内部审计部
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5(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
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
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信息管理和披露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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