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圣桥事务所
关于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宇光律师、李勇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巨轮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2024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3:00在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区5号路中段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视听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法律意见书潮忠先生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2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32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14033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80952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4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080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以下提案: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0944296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83%;反对33386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1%;弃权1251500股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5%。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章)经办律师:张宇光
律所负责人:张宇光李勇彬
2024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