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0证券简称:达安基因公告编号:2024-050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
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哲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49人,代表股份4587539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6877%。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
2105179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0001%。具体如下:
股东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代表:黄立强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40344607股
股东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韦典含女士,代表公司股份
70172302股
股东:刘松华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000股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46人,代表股份248236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87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46人,代表股份14845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7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924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73%;反对4047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3%;弃权782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2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15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679%;反对4047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42%;弃权782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7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303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8%;反对2560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1%;弃权890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94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562%;反对2560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61%;弃权890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76%。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44971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93%;反对8445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11%;弃权594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6%。
3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04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007%;反对8445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940%;弃权594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53%。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449683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29%;反对8462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7%;弃权607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7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018%;反对846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073%;弃权607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8%。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449954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总数的98.0818%;反对8240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7962%;弃权5593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45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33%;反对8240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85%;弃权5593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82%。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韩思明先生、谢焱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52024年9月19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