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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分众传媒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北京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

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及

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1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应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

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9日下午14:30;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28楼公司1号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

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2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等,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57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904117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3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497180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7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406937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542%;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网络投票

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57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645929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121%。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

3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5844022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88%;反对股份数55807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847%;弃

权4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5844022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88%;反对股份数55807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847%;弃

权4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

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584536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09%;反对股份数54465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826%;弃

权4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

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584536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09%;反对股份数54465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826%;弃

权4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规划》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588312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81%;反对股份数20995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9%;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162493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7%;反对2099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4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427492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5279%;反对股份数1625738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4668%;

弃权34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001673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518%;反对162573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73%;弃权34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

7、《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239439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4.6745%;反对股份数350943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3251%;

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2813620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094%;反对350943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97%;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8、《公司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65714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3.5558%;反对股份数4147394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2931%;

弃权9957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1%。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2739896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797%;反对414739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6%;弃权9957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6%。

9、《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5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5898525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5%;反对股份数530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0%;弃

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164033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530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关联股东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Gio2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Giovanna Investment Hong Kong Limited 回避表决。

10、《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589832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反对股份数550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3%;弃

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16401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550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0332994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1.5466%;反对股份数5570836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4529%;

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2607480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3954%;反对557083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6036%;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6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30625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3.8191%;反对股份数397391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0298%;

弃权9957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1%。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2757243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79%;反对397391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574%;弃权9957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6%。

13、《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44702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3.8404%;反对股份数396012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0089%;

弃权9928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07%。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2758651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724%;反对396012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139%;弃权9928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7%。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度-2026年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588312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81%;反对股份数2099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9%;弃

权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3162493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7%;反对2099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3%;弃权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8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赵洋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徐鹏飞律师

________________胡虹波律师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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