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S HANDONG DH LAW FIRM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4)第00029号
致: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0月
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
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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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9:30在公司副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明燕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审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3日。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
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321人,代表股份171136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10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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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HANDONG DH LAW FIRM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336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3%;反对7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6%;
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18%;反对7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08%;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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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HANDONG DH LAW FIRM(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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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梁茂卿经办律师:霍桂峰
经办律师:杨佳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