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4日在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三楼会议室(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7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跃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4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
2法律意见书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1人,代表股份252235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094%。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决定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180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82%;反对4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2%;
弃权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
表决结果:通过。
3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选举王跃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08763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613%。
王跃轩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李凌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087634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613%。
李凌志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张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087634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613%。
张晨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于思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10549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321%。
于思京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陈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105494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321%。
陈勇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饶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105494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321%。
饶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选举胡北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10549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321%。
胡北忠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翟国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105495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321%。
翟国富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王斐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105495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321%。
王斐民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选举蔡景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510549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321%。
蔡景元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选举冯正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5105245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311%。
冯正刚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5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王冠侯镇山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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