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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新药业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7 00:00 查看全文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药业或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

续督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京新药业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和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2021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0号)的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药业或公司)向京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控股)

非公开发行了 67567567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837751371股增加至905318938股,新增股于2021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截至2024年8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86102914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04628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7%。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756756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85%,将于2024年9月11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京新控股作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如下:

1、京新控股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

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承诺如下: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京新控股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均系京新控股合法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京新控股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出具《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买物业资产款项用途的承诺》,承诺如下:京新药业向子公司杭州方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购买物业资产款项专项用于该物业建设,杭州方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设立专项账户保管该款项,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将该款项用于认购京新药业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特定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的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7567567股;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京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家。4、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本次解除本次解除限售质押、冻结序号限售股持有人名称股份数量限售数量数占公司总股股份数量

(股)(股)本的比例(股)京新控股集团有限

167567567675675677.85%40567567

公司

合计67567567675675677.85%40567567

五、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解除限售股67567567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减(+,-)数量比例一、限售条件流通

20462837223.77%-6756756713706080515.92%

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13706080515.92%-13706080515.92%

首发后限售股675675677.85%-67567567--

二、无限售条件流

65640076876.23%+6756756772396833584.08%

通股

三、总股本861029140100.00%-861029140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京新药业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翔坚汪颖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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