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6证券简称:世荣兆业公告编号:2024-043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原告、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6500万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案所涉亚洲仿真应返还公司的6500万元项目合作开发款,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度、2019年度全额计提了信用损失。香洲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亚洲仿真负有继续向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仍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本案的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将产生的影响。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广东
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亚洲仿真控
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仿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
同纠纷一案的(2024)粤0402执8818号《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亚洲仿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香洲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对本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已作出(2022)粤0402民初1330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亚洲仿真向公司返还6500万元并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等。亚洲仿真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亚洲仿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珠海中院交纳上诉费,珠海中院作
出(2023)粤04民终4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
1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2022年11月9日、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21日、2023年11月7日
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2-030号公告、2022-042号公告、
2023-029号公告、2023-031号公告、2023-040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因亚洲仿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公司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香洲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2024年9月18日,公司收到香洲法院送达的(2024)粤0402执8818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
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95.31万元(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2%;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案所涉亚洲仿真应返还公司的6500万元项目合作开发款,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度、2019年度全额计提了信用损失。
2香洲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亚洲仿真负有继续向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仍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本案的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将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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