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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荣兆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07 查看全文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家华、陈璟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下午2:30,会期:半天;本次股东大会于广

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288号1区17号楼公司五楼会议室,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绪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

3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490423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1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7722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8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270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270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270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8%。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由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

5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其中:选举王宇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48980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0%。

选举吕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489756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9%。

选举姜会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489793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其中:选举王宇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2082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164%。

选举吕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2033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942%。

选举姜会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2071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868%。

6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7(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建辉

经办律师:

张家华陈璟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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