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7证券简称:华兰生物公告编号:2024-011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0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安康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30472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0202%。
公司董事长安康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18560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03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份911911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64%。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8人,代表股份92187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409%。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217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8%;
反对811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58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91317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65%;反对811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98%;弃权58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637%。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217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8%;
反对806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91317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65%;反对8063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47%;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688%。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3217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8%;
反对806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91317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65%;反对8063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47%;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688%。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2167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7%;
反对815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5%;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91307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60%;反对815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51%;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688%。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23年实现净利润
687296909.50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8729690.95元后,本期可供分配的利润
为618567218.5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133013349.87元,扣除2023年当期分配上年度现金股利547310017.80元,2023年度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2204270550.62元。
公司拟以股本18287809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548634277.8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1655636272.82元滚存至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932366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
反对672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0%;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91506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15%;反对672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90%;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94%。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199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15%;
反对15843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80%;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76339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094%;反对15843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864%;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42%。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5303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548%;
反对37679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384%;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4443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580%;反对37679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731%;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688%。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7250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0917%;
反对45788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074%;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6390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3220%;反对45788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685%;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9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7031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82%;
反对46011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313%;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6171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840%;反对46011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910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5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372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7%;
反对66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91512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78%;反对667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36%;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8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华兰生物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