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089号
致: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万晓宇、张辰琦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61人,代表股份9330472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202%,均为截止至2024年4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股份8418560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3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2人,代表股份91191175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986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参加了本次
1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八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2同意93217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8%;反对811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58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17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65%;反对811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98%;弃权58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17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8%;反对806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17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65%;反对8063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47%;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8%。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17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8%;反对806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同意91317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65%;反对8063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47%;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8%。
(四)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167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7%;反对815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5%;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07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60%;反对815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51%;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366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672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0%;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506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15%;反对672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0%;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同意917199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15%;反对15843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80%;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339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094%;反对15843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64%;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303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548%;反对37679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384%;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443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580%;反对37679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731%;弃权6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7250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0917%;反对45788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074%;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同意46390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3220%;反对45788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6685%;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7031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82%;反对46011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313%;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71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840%;反对46011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910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372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7%;反对66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512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78%;反对667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36%;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6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7(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00089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万晓宇张辰琦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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