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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年8月8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8月27日召集本次大会。

2024年8月10日,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2024年8月27日上午10:00时,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

公司董事长孙国君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1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2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370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7499982股,根据相关规定,前述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需扣除前述已回购股份,因此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7660018股)。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4年8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5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8353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根据《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入本次大会审议议程的议案为:《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选举方朝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孙国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3选举孙关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李爱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金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吴慧琴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选举陈三联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严建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夏杰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选举张军模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张小英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选举方朝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5067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25564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

2、审议通过了《选举孙国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5066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2556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

3、审议通过了《选举孙关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5066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25564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

4、审议通过了《选举李爱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5066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25564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

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了《选举金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5066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25564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

6、审议通过了《选举吴慧琴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5066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25564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

7、审议通过了《选举陈三联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5067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25564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

8、审议通过了《选举严建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5066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2556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

9、审议通过了《选举夏杰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5066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25564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

10、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军模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5066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25564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

11、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小英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5066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25564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

本次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

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本次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磊

负责人:

庄涛柳伟伟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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