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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2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证券简称:精工科技公告编号:2025-010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1月21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21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16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国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085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5%(注: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109982股,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739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前述合计7499982股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需扣除,因此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2293458股)。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70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82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40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82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82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39938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反对股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6%;弃权股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0436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9%;反对股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07%;弃权股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柳伟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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