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经2025年3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公路”)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市值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时,应当坚守以投资者为本理念,牢固树立回
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的提升;以高质量的 ESG 体系建设提升公司在资本
市场上的竞争力,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五条上市公司质量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上
市公司应当立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第二章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系统性原则:公司遵循系统化标准,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整体统筹方式持续开展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进行市值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组织架构及职能
第七条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合理制定股份回购或股东增持等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八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
市值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公司的各部门、所属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实施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提升经
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完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价值管理协调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ESG 体系建设;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投资并购、存量股权权益优化,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持续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应持续用好增减持、产业基金、REITs等手段,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公司净资产回报率和持续经营能力,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五条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根据市场变化周期规律,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以及发行公司债、发行
中期票据、发行短期融资券等债权融资,助力公司发展资金需求,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增强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实现公司与资本市场良性循环。
第十六条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积极引入
价值投资机构,持续优化股权结构,促使股东结构更加多元化和合理化。
第十七条根据市值变动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适时研究、运用股份回购等
权益管理工具,积极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促进公司市值稳定发展。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政策。通过分红政策,促进价值投资者投资回报预期明确,围绕分红政策及公司经营情况,开展预期管理坚定投资者信心。
第十九条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强化管理
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共同推进公司发展,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条 将 ESG 作为一种追求长期价值的发展理念,持续完善 ESG 指标体系,提升 ESG 工作标准化、体系化、国际化水平,努力发挥 ESG 的管理价值,提高优秀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品牌形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及时、准确、完整、合规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露,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举办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调研等,保障投资者现场参与公司经营交流的沟通机会;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三)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及反向路演等活动,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沟通;
(四)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相关网站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五)通过适当方式开展投资者日常维护工作,如参加券商策略会、举
办走进上市公司日活动等,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
(六)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等保持密切联系,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鉴于招商公路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中所定
义的主要指数成分公司,根据要求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二十三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如公司处于长期破净情形,公司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
会审议后予以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应当包括目标、期限及具体措施。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完善。
第二十五条长期破净情形期间,如公司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应
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第二十六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长期破净情形,是指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第六章考核机制与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市值管理内部考核评价体系,至少每年进行一
次市值管理的内部考核,确保市值管理策略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
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
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