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2招路 01”、“23招路 K1”、“23招路 K2”、“24招路 K1”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11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2招路 01”、“23招路 K1”、“23招路 K2”、“24招路 K1”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2招路 01”、“23 招路 K1”、“23 招路 K2”、“24 招路 K1”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假设受托管理人提供给本所律师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召集,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4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2024年第
2法律意见书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债券基本信息、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登记办法、决议
效力、其他事项、附件等事项。
综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召集等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22 招路 01”、“23 招路 K1”、“23 招路 K2”、“24招路 K1”债券持有人会议使用简化程序,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22 招路 01”、“23 招路 K1”、“23 招路 K2”、“24 招路 K1”债
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线上按照简化程序召开。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8日,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投票表决期间为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5日,倘若债券持有人对本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的,
应于会议通知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即2024年11月15日前,含)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送达或未送达相关证件、证明及异议函的债券持有人,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对本次议案的审议结果。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22 招路 01”、“23 招路 K1”、“23 招路 K2”、“24 招路 K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线上按照简化程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22 招路 01”、“23 招路 K1”、“23 招路 K2”、“24 招路 K1”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2招路01”
《议案1:关于不要求发行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99.93%,反对0%,弃权0.07%,表决结果:通过。
2、“23 招路 K1”
《议案1:关于不要求发行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100%,反对0%,弃权0%,表决结果:通过。
3、“23 招路 K2”
《议案1:关于不要求发行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92.50%,反对7.50%,弃权0%,表决结果:通过。
4、“24 招路 K1”
《议案1:关于不要求发行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98.50%,反对1.50%,弃权0%,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2招路
01”、“23 招路 K1”、“23 招路 K2”、“24 招路 K1”《募集说明书》及《债
4法律意见书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22 招路 01”、“23 招路 K1”、“23 招路K2”、“24 招路 K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2 招路 01”、“23 招路 K1”、“23 招路 K2”、“24 招路 K1”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贾琛
经办律师:
王源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