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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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31号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4年8月20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 15A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6247845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76%。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2名,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8502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7%,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8502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68132874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55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3名,代表贵公司
股份188504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2项,其
中第1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法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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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数(股)比例与会全
68132874768038597799.8616%
体股东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7907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87%。
陈智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方
同意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股数(股)比例与会全
68132874768038607899.8616%
体股东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7907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92%。
赵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数股数
(股)股数(股)比例比例比例
(股)(股)与会
全体68132874768119404799.9802%1265000.0186%82000.0012%股东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715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1%;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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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黄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231号)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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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魏天慧签字律师:郭琼陈佳然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