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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 B 公告编号:2024-08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9日(星期二)16: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三路1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冯波鸣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2人,代表股份数为2240702187股,占本次会议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9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9422122股,占本次会议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35%;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41人,

1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1280065股,占本次会议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414%。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34 人,代表股份数为 2184101213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94.1005%。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数为 56600974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31.4633%。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该提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 China Merchants Port Investment DevelopmentCompany Limited、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合计代表股份1574840856股)已回避表决。

该提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6586133166561683199.9633%2398000.0360%47000.0007%

其中:A 股股东 664574565 664524465 99.9925% 45400 0.0068% 4700 0.0007%

B 股股东 1286766 1092366 84.8924% 194400 15.1076% 0 0.0000%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中小股东891517948890729499.7257%2398000.2690%47000.0053%

2其中:A 股股东 87865028 87814928 99.9430% 45400 0.0517% 4700 0.0053%

B 股股东 1286766 1092366 84.8924% 194400 15.1076% 0 0.0000%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该提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逐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01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240702187222507051999.3024%183000.0008%156133680.6968%

其中:A 股股东 2184101213 2168473945 99.2845% 13900 0.0006% 15613368 0.7149%

B 股股东 56600974 56596574 99.9922% 4400 0.0078% 0 0.0000%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中小股东891517947352012682.4662%183000.0205%1561336817.5132%

其中:A 股股东 87865028 72237760 82.2145% 13900 0.0158% 15613368 17.7697%

B 股股东 1286766 1282366 99.6581% 4400 0.3419% 0 0.0000%

2.02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240702187222506781999.3023%220000.0010%156123680.6968%

其中:A 股股东 2184101213 2168471245 99.2844% 17600 0.0008% 15612368 0.7148%

B 股股东 56600974 56596574 99.9922% 4400 0.0078% 0 0.0000%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3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中小股东891517947351742682.4632%220000.0247%1561236817.5121%

其中:A 股股东 87865028 72235060 82.2114% 17600 0.0200% 15612368 17.7686%

B 股股东 1286766 1282366 99.6581% 4400 0.3419% 0 0.0000%

2.03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240702187222505099399.3015%388260.0017%156123680.6968%

其中:A 股股东 2184101213 2168454419 99.2836% 34426 0.0016% 15612368 0.7148%

B 股股东 56600974 56596574 99.9922% 4400 0.0078% 0 0.0000%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中小股东891517947350060082.4443%388260.0436%1561236817.5121%

其中:A 股股东 87865028 72218234 82.1922% 34426 0.0392% 15612368 17.7686%

B 股股东 1286766 1282366 99.6581% 4400 0.3419% 0 0.0000%2.04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240702187222505659399.3018%321260.0014%156134680.6968%

其中:A 股股东 2184101213 2168460019 99.2839% 27726 0.0013% 15613468 0.7149%

B 股股东 56600974 56596574 99.9922% 4400 0.0078% 0 0.0000%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4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中小股东891517947350620082.4506%321260.0360%1561346817.5134%

其中:A 股股东 87865028 72223834 82.1986% 27726 0.0316% 15613468 17.7698%

B 股股东 1286766 1282366 99.6581% 4400 0.3419% 0 0.0000%

2.05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240702187222506791999.3023%219000.0010%156123680.6968%

其中:A 股股东 2184101213 2168471345 99.2844% 17500 0.0008% 15612368 0.7148%

B 股股东 56600974 56596574 99.9922% 4400 0.0078% 0 0.0000%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中小股东891517947351752682.4633%219000.0246%1561236817.5121%

其中:A 股股东 87865028 72235160 82.2115% 17500 0.0199% 15612368 17.7686%

B 股股东 1286766 1282366 99.6581% 4400 0.3419% 0 0.0000%

2.06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240702187222506671999.3022%219000.0010%156135680.6968%

其中:A 股股东 2184101213 2168470145 99.2843% 17500 0.0008% 15613568 0.7149%

B 股股东 56600974 56596574 99.9922% 4400 0.0078% 0 0.0000%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5中小股东891517947351632682.4620%219000.0246%1561356817.5135%

其中:A 股股东 87865028 72233960 82.2101% 17500 0.0199% 15613568 17.7699%

B 股股东 1286766 1282366 99.6581% 4400 0.3419% 0 0.0000%2.07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240702187222507041999.3024%183000.0008%156134680.6968%

其中:A 股股东 2184101213 2168473845 99.2845% 13900 0.0006% 15613468 0.7149%

B 股股东 56600974 56596574 99.9922% 4400 0.0078% 0 0.0000%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中小股东891517947352002682.4661%183000.0205%1561346817.5134%

其中:A 股股东 87865028 72237660 82.2143% 13900 0.0158% 15613468 17.7698%

B 股股东 1286766 1282366 99.6581% 4400 0.3419% 0 0.0000%

2.08审议通过《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240702187222507021999.3024%185000.0008%156134680.6968%

其中:A 股股东 2184101213 2168473645 99.2845% 14100 0.0006% 15613468 0.7149%

B 股股东 56600974 56596574 99.9922% 4400 0.0078% 0 0.0000%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6中小股东891517947351982682.4659%185000.0208%1561346817.5134%

其中:A 股股东 87865028 72237460 82.2141% 14100 0.0160% 15613468 17.7698%

B 股股东 1286766 1282366 99.6581% 4400 0.3419% 0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焕彦、杨涵;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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