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9证券简称:广合科技公告编号:2024-046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7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地点:广州保税区保盈南路22号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红星先生
5、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4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27236934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96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72057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2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311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6人,代表股份
311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管列席会议。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情况根据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公告的《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李莹女士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
经公司核查,截至征集结束时间,征集人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4同意272337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450%;反对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00%;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0%。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335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924%;反对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03%;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73%。
提案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335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9.9875%;反对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680%;反对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2%;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59%。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蒋鹏律师、杨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