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广合科技或公司指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本激励计划指
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权益数量进行本次调整指调整本次授予指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股票期权指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限制性股票指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中层管理激励对象指
人员、核心骨干人员、高潜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授予日指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行权价格指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监管指南》指理》《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指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指《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本法律意见书指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广合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
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为本激励
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4年9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9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4年9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
4、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7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5、2024年10月17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的情形,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2024年11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3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或去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2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8.50万份,限制性股票共计18.50万股,公司决定对本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授予对象人数由249人调整为223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633.00万份/万股调整为
596.00万份/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16.50万份调整为298.00万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16.50万股调整为298.00万股;预留授予权益数量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事宜在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除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日2024年10月17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年11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4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处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23名,均为经过公司监事会核实的激励对象名单汇总的人员;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98.00万份,行权价格为每份35.73元;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8.0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17.87元,与本激励计划调整后关于授予的激励对
象、授予数量以及授予价格的规定一致。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
441A015215号《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
第 441A015230 号《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适当查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相关事项、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条件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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