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达科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或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0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有权出席会议
的人员、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
12月5日(星期四)上午9: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99号宁波泛太平洋
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6名,代表公司股份1316167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8084%。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6人,具体如下:
1.01.《选举陈佩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120442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204420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陈佩君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陈佩君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刘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12023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202364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刘勇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刘勇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杜以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1206365股。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206365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杜以常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杜以常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沈基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12023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202364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沈基逵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沈基逵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陈宇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120235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202355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陈宇锋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陈宇锋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顾叶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1202362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202362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顾叶忠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顾叶忠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3人,具体如下: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选举刘亚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1202373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202373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刘亚丕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刘亚丕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顾静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1206352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206352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顾静亚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顾静亚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竺浩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120234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202347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竺浩兴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竺浩兴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1人,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马胜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31208070股。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208070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马胜利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马胜利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4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5%;反对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3%;
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54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5%;反对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3%;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
5.《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预计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538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538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7%;反对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3%;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
6.《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538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9408%;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538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4%;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5%;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1%。
7.《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54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2%;反对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54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0%;反对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7%;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8.《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54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2%;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54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0%;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1%;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至3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该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第4至8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股东已经回避表决;第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乔营强律师敖菁萍律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