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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森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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