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9证券简称:智微智能公告编号:2024-089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 B-1303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微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5人,代表股份1006425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8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99287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2人,代表股份7137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2人,代表股份7137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2人,代表股份7137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3%。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5631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4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763%;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52%;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86%。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5649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9%;反对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6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284%;反对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89%;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26%。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5626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
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062%;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9%。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5578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反对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9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337%;反对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7%;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立、何广远;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