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第1页共5页(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2页共5页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之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及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
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七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3页共5页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
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提名委员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全体同意的,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
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4页共5页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公司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保存期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