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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吴文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5-27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602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16770289000

名 称关于对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吴文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吴文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吴文娟: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直至2024年4月23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孙杰风、总经理姚春海、董事会秘书张宇敏、财务总监吴文娟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吴文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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