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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做出了详细描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通知,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路5000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至9:25,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1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5.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06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51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表决,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主持人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360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2%;反对3293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1%;

弃权162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_王亭亭:________________

张婷: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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