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负责领导舆情工作组的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组长进行领导;副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工作组其他成员进行领导。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信息及拟处理方案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或单位,应配
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报送至公司证券法务部,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公司在处理各类舆情信息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依法维权,合规处理。对于涉嫌恶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
性信息的主体,及时启动法律手段追责维权,通过合规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法务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至公司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汇总后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当同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舆情的处置: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法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其他主体,必要时公
司可采取发送公函和/或律师函、提起诉讼、报案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引发前述舆情的未公开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三条公司相关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公司聘请的顾问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