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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影业: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2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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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10月11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2号博纳大厦

16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0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1.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1审议。

1.4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

证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44人,代表股份536880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065%,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437875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0人,代表股份9900503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4%。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41人,代表股份108919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43%,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61458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9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9人,代表股份47460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47%。

2.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见证律师。

2.4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6110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6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弃权1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3.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4.1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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