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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贝航科: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5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001316股票简称:润贝航科公告编号:2024-035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张少龙、黄培财、林晓可、邹莲贵、江婷、陈道铭、张煜林、黄友莲、傅卫

美、孙亚娟、涂士龙、蔡玉、齐亚涛、任佩、杨艺、钟志威、史小林、陆正光、

颜太军等19位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贝航科”)于近日收到张

少龙、黄培财、林晓可、邹莲贵、江婷、陈道铭、张煜林、黄友莲、傅卫美、孙

亚娟、涂士龙、蔡玉、齐亚涛、任佩、杨艺、钟志威、史小林、陆正光、颜太军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19位股东(以下简称“减持主体”)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计划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6921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84%。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持股及减持情况

本次通过集中竞价进行减持的各减持主体持股情况及拟减持数量如下:

拟减持数量持有数量持股数量占公拟减持数量序号减持主体姓名占公司总股本

(股)司总股本比例(股)比例

1张少龙1593000.19%1086000.13%

2黄培财814000.10%814000.10%

3林晓可657000.08%543000.07%

4邹莲贵807000.10%407000.05%

5江婷666000.08%407000.05%

6陈道铭817000.10%407000.05%

7张煜林507000.06%407000.05%

8黄友莲457000.06%407000.05%

9傅卫美807000.10%407000.05%

1拟减持数量

持有数量持股数量占公拟减持数量序号减持主体姓名占公司总股本

(股)司总股本比例(股)比例

10孙亚娟780000.09%380000.05%

11涂士龙546000.07%271000.03%

12蔡玉371000.04%271000.03%

13齐亚涛446000.05%271000.03%

14任佩304000.04%204000.02%

15杨艺336000.04%136000.02%

16钟志威636000.08%136000.02%

17史小林136000.02%136000.02%

18陆正光236000.03%136000.02%

19颜太军240000.03%95000.01%

合计11156001.35%6921000.84%

注:上表合计比例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取得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南昌飞航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飞航”)持有的润贝航科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2024年6月28日分别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2024-025)。

(三)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四)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6921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84%(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变)。

(五)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

(六)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七)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2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减持主体拟减持股票系承继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持股平台南

昌飞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飞航”),南昌飞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承诺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持股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不含本数)时除外。

(4)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

3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承诺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持股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不含本数)时除外。

(5)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

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减持主体在进行股票非交易过户时承诺:

“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

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未减持公司股份、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减持股票系减持主体承继自南昌飞航的股份,南昌飞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合伙人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减持股份》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若因违反前述条款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收益所得将按照相应政策上交至公司指定账户。

(三)本次减持主体中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19名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二)上述19名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

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5特此公告。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6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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