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024年7月29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
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 3901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刘俊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2人,所持股份总数548744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5467%,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70人,所持股份总数1291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56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所持股份总数547457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390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6人,所持股份总数128700-2-法律意见书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561%。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485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25%;
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9%;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3036%;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7390%;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9574%。
本议案获通过。
-3-法律意见书
2.《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485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21%;
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7%;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3.8885%;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5136%;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5980%。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钟婷
经办律师:
覃国飚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