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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贝航科: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0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001316股票简称:润贝航科公告编号:2024-038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3)。

(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

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

朗城广场(西区)A 座 3901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俊锋先生。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87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46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74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公司董事刘宇仑先生、董事高木锐先生、独立董事陈杰先生、独立董事刘振国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彭春辉先生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保荐代表人于松松先生

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婷、覃国

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485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036%;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90%;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74%。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5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1%;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885%;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36%;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婷律师和覃国飚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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