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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道信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3 查看全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吕军旺律师、王腾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4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12月5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

1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坪山区光科一路8号

亿道大厦1栋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治宇通过视频会议方式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2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47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097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04%,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881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58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2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为21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1-3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议案6、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1、议案2、议案4、议案6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3法律意见书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张治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9904215票,中小投资者同意232287票。

1.02选举钟景维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9904501票,中小投资者同意232573票。

1.03选举石庆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9904299票,中小投资者同意232371票。

1.04选举刘远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9904205票,中小投资者同意232277票。

1.05选举邓见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9904003票,中小投资者同意232075票。

1.06选举陈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9904005票,中小投资者同意232077票。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赵仁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9904196票,中小投资者同意232268票。

2.02选举林国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9904388票,中小投资者同意232460票。

2.03选举饶永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9903987票,中小投资者同意232059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马保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9904590票,中小投资者同意232662票。

3.02选举吴世明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9904285票,中小投资者同意232357票。

4.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59647股,反对22900股,弃权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7719股,反对22900股,弃权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1381%。

5.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0947股,反对21600股,弃权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46%。

6.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0072847股,反对15300股,弃权9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0919股,反对15300股,弃权9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2410%。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7647股,反对15300股,弃权14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29%。

5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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